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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618号

上海德士活萍果服装有限公司与梁宝玲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德士活萍果服装有限公司,梁宝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德士活萍果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婵。委托代理人王娅然,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宝玲。委托代理人薛晓东,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邬亮华,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德士活苹果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士活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梁宝玲于2001年8月1日入职德士活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6月28日,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7月31日止,任销售经理。合同约定工资为人民币1,280元/月(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3年9月2日,德士活公司以梁宝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梁宝玲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1、超越个人职责范围,在公司不知情下,直接参与及指示零售店铺借货;2、在没有任何授权下,与仓库人员串通进行多项违法违规操作包括从零售仓库借调货到特许仓、借货/调货给特许客户及作内卖交易;3、借货后返还的货品大部分与借出货品不吻合;4、私自与无锡八佰伴商议利用客户户口,以特许价格向员工及外界人士进行违法内卖;5、未按合约规定,运货到客户指定收货地点,而把货品送到没有获客户书面授权的其他收货地点,并在无正式授权情况下代客签收货品,及指示其他同事代为签收货品;6、未有向公司及口岸主管汇报和未获得批准下,私下存放620件声称属客户的货物在写字楼及违纪处理有关货物;7、多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三)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时生效。”是日,德士活公司为梁宝玲办理了退工手续。梁宝玲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875.84元。梁宝玲(申请人)于2013年9月18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德士活苹果服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7,069.08元。该委裁决: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梁宝玲对此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梁宝玲诉称,其于2001年8月1日入职德士活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6月28日,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7月31日止,任销售经理。合同约定工资为1,280元/月,没有调整过。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875.84元。2013年9月2日,德士活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了退工手续,德士活公司系违法解除,故要求德士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双倍赔偿金314,489.5元。德士活公司辩称,对梁宝玲所述的入职、合同签订情况予以确认,任特许部经理,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1,875.84元(实发工资)。梁宝玲在职期间,公司发现存在严重违纪销售操作行为,具体表现为:1、超越个人职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从公司仓库借货、调货,且返还的货物与借出货物不符;2、超越个人职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从零售店铺借货、调货,违反了“禁止从店铺专柜领用货品”的规定;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利用特许经营商名义,直接指挥、参与特许经营销售,为自己及他人牟取私利,严重侵害了德士活公司利益,给德士活公司重大损害;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违规借调的货物以特许价格向公司员工及外部人员进行内卖,直接收取现金,为自己及他人牟取私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5、梁宝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向公司及口岸主管汇报且未获得批准下,私自在德士活公司上海办公室样板房存放620件公司货物,违规处理有关货物;6、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开设淘宝网店违规销售公司货物,无正式授权情况下代客签收货物,送货到非客户指定收货地点,为自己及他人牟取私利。梁宝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系依法解除与梁宝玲的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梁宝玲诉请。原审审理中,德士活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公证邮件及2003年9月25日、2012年6月7日打印邮件,证明公司通过邮件形式明文规定了仓库货物出仓、内部领用/退还货物、国内职员五折优惠政策及国内特许分拆后出货流程:先款后货,禁止从店铺专柜领用货品;自2003年7月23日起,上海德信服装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德士活萍果服装有限公司。2、劳动合同书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公司可以随时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经济补偿。梁宝玲被解雇的原因为:做出违纪销售操作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3、公证邮件、借货记录本、笔录及员工打卡记录、2012年8月16日-2013年6月13日6封打印邮件,证明梁宝玲超越职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从仓库借货、调货,且返还货物与借出货物不符。4、公证邮件、店铺借货记录、2012年2月12日-2013年5月22日打印邮件,证明梁宝玲超越个人职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从零售店铺借货、调货。5、《分特许合同》、《次特许合同》、《三方协议》、《情况说明》、2013年7月31日打印邮件、公证邮件、2011年11月7日-2013年7月23日打印邮件,证明梁宝玲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用特许经营商名义,直接指挥、参与特许经营销售,为自己及他人牟取私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6、内卖损失统计表、货物出门证、销售确认单及送货单、2011年6月23日-2013年5月8日打印邮件、公证邮件,证明梁宝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违规借调的货物以特许价格向公司员工及外界人士进行内卖,直接收取现金,为自己及他人牟取私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7、关于620件货品的笔录、2013年6月14日打印邮件,证明梁宝玲在未向公司及口岸主管汇报且未获得批准下,私自在公司上海办公室存放620件公司货物,且违纪处理有关货物。8、淘宝店调查及截屏记录,证明梁宝玲私自开设淘宝网店违规销售公司货物,为自己及他人牟取私利。9、2013年5月7日-2013年7月19日打印邮件、通知书,证明梁宝玲违规送货至非客户指定收货地点,无正式授权情况下代客签收货物。针对以上证据,梁宝玲认为,邮件发布的规定是在2003年,且与德士活公司公司之间没有关联性,应适用香港公司;证据中反映出梁宝玲向店铺借货的行为是发生在2009-2010年期间,甚至更早,并且向店铺借货、向仓库借货、调货等这些本是梁宝玲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行为,有借有还,并且多年来一直如此操作;所谓“内卖”是特许经营商以相应的折扣将货直接卖给梁宝玲的同事和朋友,而非梁宝玲直接从仓库调货后卖掉;梁宝玲是特许经营经理,工作内容就是特许经营商的开拓、维护以及后续工作;梁宝玲代客户签收货物是应客户要求,为特许经营商服务,没有损害德士活公司利益;存放在公司的货品是特许经营商要求梁宝玲代收、代处理的,与德士活公司没有关系;梁宝玲并未在淘宝开店,德士活公司仅是猜测。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德士活公司称梁宝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然德士活公司只是通过梁宝玲在过往工作中的来往电子邮件,认为梁宝玲工作时有差错,从未及时的指出过。即便梁宝玲工作中有差错,也只是违反了德士活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并不足以导致德士活公司解除和梁宝玲的劳动合同。德士活公司称梁宝玲“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然德士活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反映出梁宝玲有营私舞弊的行为,亦未能提供梁宝玲的行为给德士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德士活公司解除与梁宝玲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梁宝玲要求德士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上海德士活萍果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宝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85,020.16元。判决后,德士活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德士活公司上诉称,德士活公司明文规定了仓库货物出仓、内部领用/退还货物政策:“所有货物出仓库,除需有仓库主管签署的出门证外,还需附有对应的单据作为凭证,内部领用货物应填写登记表,且授权签署范围只限于领用工服及样板,领用人需列明原因及退还日期,逾期一周不还,应向德士活公司汇报批准后才可继续领用。”梁宝玲私下违规操作,多次以邮件通知仓库主管贺永兵大量地从仓库借货、调货,严重违反货物出库规定,所有私下借调货物均没有出门证及送货单等其他任何凭证,货品出仓库时,仅在仓库门口保安私存的记录本(起始日期为2011年10月10日)上登记,该借货形式严重违反德士活公司规定,梁宝玲也在庭审中承认,其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从仓库拿货,梁宝玲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德士活公司正常的货品管理秩序。德士活公司明文禁止从店铺专柜领用货品,而梁宝玲私下违规操作,多次大量直接地向零售店铺借、调货,或者利用职权违规从零售店铺借调货物。梁宝玲对其借调货物的相关邮件予以认可,对其借调货物的行为也不予否认。梁宝玲严重违反德士活公司规章制度,将违规借调的货物以特许价格向德士活公司员工及外部人员进行内卖,直接收取现金,为自己及他人牟取私利,给德士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梁宝玲私自开设淘宝网店违规销售德士活公司货物,在无正式授权情况下代客签收货物,送货至非客户指定收货地点,为自己及他人牟取私利。德士活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梁宝玲有约束力,且该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原审法院既认定梁宝玲有过错,又认定了其违反了操作流程,但却错误认定其未违反规章制度,得出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结论是不公正的。梁宝玲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违反德士活公司规章制度,利用特许经营商名义,直接参与特许经营销售,为自己及他人牟取私利,严重侵害德士活公司利益,给德士活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德士活公司与梁宝玲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要求撤销原判,驳回梁宝玲的诉请。梁宝玲辩称,梁宝玲的工作就是服务客户,在服务特许客户的多年中都是这样操作的,这是梁宝玲的工作内容,也符合工作流程。德士活公司对梁宝玲进行了离职审计,事实证明德士活公司不存在任何货不对或是少货的情况,在其离职之后德士活公司也不存在任何经济损失;特许经营商与德士活公司签有合同,梁宝玲从特许经营商处按货的价值卖给同事,不属于内卖;德士活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梁宝玲存在自营的行为,梁宝玲系老员工,一直按此操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德士活公司与梁宝玲解除劳动合同不当,要求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德士活公司称梁宝玲在工作中违规操作,严重扰乱德士活公司正常货品管理秩序。梁宝玲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借调货物系工作所需,且一直按此操作。德士活公司对有关货物进出仓库虽作了规定,然根据德士活公司提供的证据,梁宝玲未按规定操作已达两年,德士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梁宝玲负有管理之责,对梁宝玲的违规操作并未给予指出或作出相应处分,说明德士活公司并非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且根据该规章制度亦不能得出梁宝玲违规操作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德士活公司另称梁宝玲利用特许经营商名义,直接参与特许经营销售,为自己及他人牟取私利,严重侵害德士活公司利益,给德士活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因梁宝玲的工作职责是为特许经营商提供服务,特许经营商是经德士活公司审核、批准,并由德士活公司与特许经营商签订相关合同,德士活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梁宝玲参与特许经营商经营,且亦未提供梁宝玲给德士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鉴于梁宝玲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纪程度,故德士活公司与梁宝玲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令德士活公司支付梁宝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妥。德士活公司不同意支付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海德士活萍果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树良

审 判 员  姜 婷

代理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莫敏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