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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执字第164号

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人民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86276355-4。法定代表人曹林斌,理事长。被执行人胡敏,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崇仁县。本院执行的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标的3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赣抚崇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星芬

审判员  刘敏伟

审判员  朱建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旭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