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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终字第3498号

孔书亭与薛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书亭,薛永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3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书亭,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永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双虎、司马争,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孔书亭因与被上诉人薛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书亭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涛、被上诉人薛永利的委托代理人司马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惠谦

审 判 员 杨 楚代

审判员 陈加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