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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初字第175号

景东安拓物资有限公司与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德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20-01-0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景东安拓物资有限公司;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德泽;何兆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景东安拓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琪,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景东彝族自治县南鲸路2号。被告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凌云路月牙湾银座。法定代表人赵建章,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孟德泽,男,系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被告何兆谦,男,生于1981年1月22日,汉族,系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景东安拓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德泽、何兆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景东安拓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东安拓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景东安拓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马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