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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101号

钱立德与王贵珍、张贵武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立德,张贵武,王贵珍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钱立德,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贵武,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贵珍,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钱立德与王贵珍、张贵武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一案,本院于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建玲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张贵武、王贵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权利人钱立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树苗损失3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建昌县巴什罕乡松树底下村五组内,没有叫张贵武及王贵玲名字的,现无法确定被执行人,此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8条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钱立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守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