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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4357-1号

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与深圳市天方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市天方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357-1号原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赵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二斌,该医院法制科主任。委托代理人高翔,该医院法制科副主任。被告深圳市天方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留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诉被告深圳市天方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周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