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30-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同和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艾宝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禽蛋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平县标志服装厂。被执行人张欣丰、李晓春、姬艳彬、王志文。本院正在执行的石家庄市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北同和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的(2014)石民三初字第00270号民事调解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晓春银行存款300万元,因需划拨该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晓春银行存款300万元的冻结。划拨李晓春银行存款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秉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海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