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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7号

原告胡玉春诉被告訾宏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玉春;訾宏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商初字第7号 原告胡玉春,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訾宏波,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春诉被告訾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玉春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60.00元,退回原告胡玉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姚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