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商初字第7号 原告胡玉春,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訾宏波,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春诉被告訾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玉春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60.00元,退回原告胡玉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姚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