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解民二金初字第84号

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张磊、赵艳玲、张萍、张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磊,赵艳玲,张萍,张亚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二金初字第84号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林源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赵海燕,主任。委托代理人卢素枝,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牛夫忠,该单位员工。被告张磊,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赵艳玲,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张萍,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解放路。被告张亚峰,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诉被告张磊、赵艳玲、张萍、张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积金中心起诉后,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张磊、赵艳玲、张萍、张亚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梁学峰

人民陪审员  董正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