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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572号

济南双翼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钦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双翼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钦保,刘洪领,李正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572号原告济南双翼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东老屯汽车配件城北区22排32-33号。法定代表人冯永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绍增、张克广,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冠路烟庄乡西路南。法定代表人肖玉龙,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庆玉,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钦保,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赵辛成。被告刘洪领,男,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正文,女,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双翼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钦保、刘洪领、李正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双翼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4元,减半收取284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江居才

审 判 员  胡 敏

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