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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执字第00039号

翟志英与郑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志英,郑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039号申请人翟志英,男,汉族,岐山县人。被执行人郑鹏,男,汉族,陕西富平人,原陕汽职工。申请人翟志英与被执行人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2013)岐民一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鹏存款12000已强制扣划,案款12000元已发还当事人,本案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岐民一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金军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