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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107号

杨玉兵与张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玉兵,张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兵男。被执行人张建华。本院在执行杨玉兵与张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通过以物抵债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涿执字第107号杨玉兵与张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路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