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董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