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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174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董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