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31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周甲,女,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周乙,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刘某某,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甲、周乙、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怀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范大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