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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319号

张某某与周甲、周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周甲,周乙,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31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周甲,女,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周乙,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刘某某,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甲、周乙、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怀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范大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