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77号原告河南德旺防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60号7号楼西3单元5层东户。法定代表人王国庆,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明,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阳区人民路宏业商务中心九楼。法定代表人郑中援,经理。
原告河南德旺防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诉状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时发现被告住所地不在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被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2015年3月4日又提交一份书面证明说明原告诉状上书写的被告的名字有错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上被告的名字错误,原告起诉的被告属于不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德旺防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