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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0721号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721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卫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