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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执字第122号

被执行人唐辉强制缴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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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122号移送执行人安岳县��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唐辉强制缴纳罚金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唐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辉缴纳罚金2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1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唐辉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卫

审判员 蒋能凯

审判员 唐 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郭先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