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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254号

青岛盛世华腾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盛世华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海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5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盛世华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朱总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发,系青岛城阳天和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青岛海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吴磊,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磊。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李商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本金304640元,利息50000元,共计3546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青岛海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前支付申请人150000元,余款于2015年2月14日前付清。任何一期违约,被执行人青岛海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200000元。被执行人吴磊对以上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2014)李商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清华

审 判 员  杨美生

代理

审判员  周亚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门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