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5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盛世华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朱总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发,系青岛城阳天和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青岛海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吴磊,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磊。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李商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本金304640元,利息50000元,共计3546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青岛海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前支付申请人150000元,余款于2015年2月14日前付清。任何一期违约,被执行人青岛海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200000元。被执行人吴磊对以上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2014)李商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清华
审 判 员 杨美生
代理
审判员 周亚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门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