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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450号

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巍、徐威龙、罗春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巍,徐威龙,罗春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4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冯红恩,任该公司总经理。代理人段书奎,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巍,男,汉族,住通许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威龙,男,汉族,住通许县。一审被告罗春季,男,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上诉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8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2296343.6元,超过一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所在地在河南省嵩县,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89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