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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099号

苏瑛与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瑛,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苏瑛,女,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潼关县秦东镇苏家村,农民。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能源公司)住所地:渭南高新区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贺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正航,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雨田村雨禾楼203,系舜天能源公司职工。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渭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渭高新劳仲案字(2014)2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44.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执行回案件款2544.08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苏瑛。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渭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渭高新劳仲案字(2014)25号仲裁裁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剑桥

审判员  刘娟洁

审判员  杨李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雷长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