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83号申请人马卫华。申请人朱俊伍。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卫华与申请人朱俊伍因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3月4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朱俊伍应于2015年4月5日之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马卫华医疗费等,共计1,35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马卫华与申请人朱俊伍于2015年3月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玲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