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3599号原告秦冀川,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李亚励,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重庆市南岸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龙冬,重庆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亚华夏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金海湾**。法定代表人鲁光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秦冀川、李亚励诉三亚华夏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因华夏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冀川及秦冀川、李亚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龙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冀川、李亚励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夏日海岸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三亚市三亚湾路夏日海岸度假公寓6层625号面积为50.04平方的房产一套。价格为1044534元;被告应在2011年1月20日前交付该房屋,并在交付房屋后的365日内为原告办理权属登记,若因被告的原因未按期办理权属登记的,被告按已付房款的0.05%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自身的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于2011年1月23日将房产交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华夏公司应支付从2012年1月23日起2014年8月18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270013.69元。被告华夏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夏日海岸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以拍卖方式取得的位于三亚市××路号房,建筑面积为50.04平方米,套内面积为35平方米,以套内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9843.86元,房价总额为1044534元,原告签订协议时,支付总房款的50%,交房时付清余款;被告应在2011年1月20日前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原告不退房,由被告按已付房款的0.05%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1044534元,并于2011年1月23日缴纳了相关税费和维修基金。原告主张涉案房屋交房的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2014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证明》,确认原告购买的涉案房屋已付清房款、税金、维修基金等全部费用。因被告至今未将涉案房屋办证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夏日海岸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款收据、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相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夏日海岸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否则,被告按已付房款的0.05%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交付本案涉诉房屋的时间是2011年11月1日,被告未到庭反驳,且原告于2011年1月23日已缴纳涉案房屋的相关契税及维修基金,对原告主张的交房时间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此,被告最迟应在2013年3月27日前将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至今未完成备案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从2013年3月27日开始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诉求从2012年1月23日开始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与合同约定相违背,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办证违约金从2013年3月27日计至原告主张计算截止日即2014年8月18日共计506天,被告应支付涉案房屋逾期办证违约金为266356元(1044534元×0.0005×510天)。原告诉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三亚华夏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冀川、李亚励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663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三亚华夏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丽霞
代理
审判员 陈 雄
人民陪审员 陈太裔
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侯晓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