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初字第01016号原告陈雷,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系蒙自市紫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蒙自市。原告王红兵,男,1961年10月17日生,汉族,系蒙自市紫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泸西县。原告张明,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系蒙自市紫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泸西县。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为枰,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汝斌,男,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系蒙自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蒙自市。被告包乔清,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委托代理人郑志宏,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王红兵、张明与被告李汝斌、包乔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雷、王红兵、张明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雷、王红兵、张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雷、王红兵、张明承担。
审判员 张 勇 联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淑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