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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86号

陈辉与杨平初、杨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辉,杨平初,杨平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86号

原告:陈辉。

委托代理人:蔡福友。

委托代理人:叶长青。

被告:杨平初。

被告:杨平祥。

原告陈辉与被告杨平初、杨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蔡渭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辉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长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平初、杨平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陈辉起诉称:被告杨平初因需于2013年7月23日经被告杨平祥担保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由二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5%计息,同时约定如发生诉讼借款人及担保人除承担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还需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3年10月23日止,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陈辉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杨平初偿还原告陈辉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

二、被告杨平初支付给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被告杨平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杨平初偿还原告陈辉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24日起按月利率1.8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杨平初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被告杨平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辉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各一份,用以证明2013年7月23日,被告杨平初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并由被告杨平祥提供担保,约定担保方式、担保范围等事项,以及原告已将款项交给被告杨平初的事实。2、发票联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律师费8000元的事实。被告杨平初、杨平祥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平初、杨平祥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陈辉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能够证明原告所待证的事实。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7月23日,被告杨平初向原告陈辉借款15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由被告杨平祥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约定如发生诉讼借款人及担保人除承担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还需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后被告杨平初仅支付截至2013年10月23日止的利息。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陈辉与被告杨平初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主体适格,内容合法,而原告已按约提供款项,故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杨平初应及时还本付息。借条中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现原告起诉主张按月利率1.86%计息,为法律所准许。被告应按约承担实现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应按约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平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辉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24日起按月利率1.8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及律师代理费8000元。

二、被告杨平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3元,本院减半收取2211.50元,由被告杨平初、杨平祥共同负担。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2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蔡渭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张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