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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39号

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贵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贵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名家**楼****。法定代表人靳江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妍彦,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贵成,男,汉族,1982年1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贵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