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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执字第972号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林、王本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林,王本胜,丁伟,王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法定代理人牛文辉,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林,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本胜,男,1955年6月5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伟,男,196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贤华,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源执字第972号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林等4人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和解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源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审判员  徐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