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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756号

任某与白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任某,白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西民初字第756号

原告:任某,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辰光集团员工,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白某,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诉被告白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2月3日婚生长子任博轩,于2010年11月27日婚生次子任博弈,双方于2013年12月12日在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协议长子归白某抚养,次子归任某抚养。为了孩子的学习和成长,请求变更抚养关系,长子由原告抚养,次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子任博轩由原告任某抚养,次子任博弈由被告白某抚养;

二、原、被告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杜宗凡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