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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243号

韩召曾与陈树坤、陈长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召曾,陈树坤,陈长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韩召曾,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树坤,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长友,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韩召曾与被执行人陈树坤、陈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执行款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召曾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栾桂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