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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452号

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赵平义、李瑞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瑞麟,赵平义,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4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瑞麟,男,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平义,男,汉族,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审被告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法定代表人李倩楠。

上诉人李瑞麟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2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告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开封市金明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