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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261-1号

万军与胜利油田沁发(青岛)市场化采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军,胜利油田沁发(青岛)市场化采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61-1号

申请执行人:万军。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沁发(青岛)市场化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孙书华,职务董事长。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胜利油田沁发(青岛)市场化采购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有申请执行案件,现正在评估拍卖处理中,本院依法依法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待市南法院执行回款项后,本院依法提取该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清华

审 判 员  杨美生

代理

审判员  周亚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门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