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61-1号
申请执行人:万军。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沁发(青岛)市场化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孙书华,职务董事长。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胜利油田沁发(青岛)市场化采购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有申请执行案件,现正在评估拍卖处理中,本院依法依法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待市南法院执行回款项后,本院依法提取该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清华
审 判 员 杨美生
代理
审判员 周亚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门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