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沈菊。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黄经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粉 更多数据:
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沈菊。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黄经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