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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瓦民初字第00061号

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沈菊。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黄经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