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017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岐山县人。被执行人首某某,男,汉族,岐山县人。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2014)岐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案款2160元已发还当事人,本案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岐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金军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