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岐执字第00017号

李某某与首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017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岐山县人。被执行人首某某,男,汉族,岐山县人。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2014)岐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案款2160元已发还当事人,本案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岐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金军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