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985号
申请执行人:张士彬,男,汉族。
被执行人:闫雪冬,女,汉族。
被执行人:闫剑春,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闫剑春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扣划。
二、将被执行人闫剑春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景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乌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