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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985号

张士彬与闫剑春、闫雪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士彬,闫雪冬,闫剑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985号

申请执行人:张士彬,男,汉族。

被执行人:闫雪冬,女,汉族。

被执行人:闫剑春,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闫剑春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扣划。

二、将被执行人闫剑春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景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乌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