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233号
原告: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渊,该公司建颍分行行长。
被告:余子青,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子青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克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家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