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146号罪犯宾树林,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2004)成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宾树林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被告人上诉。2004年11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川刑终字第6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9年9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成刑执字第484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2年11月22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宾树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数罪并罚,建议扣减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宾树林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数罪并罚。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宾树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未履行原判并处罚金34000元,且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应扣减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以该犯系数罪并罚为由,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宾树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5年8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昌华
审 判 员 郭庆春
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