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2212-2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法,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张荣成,驾驶员。被执行人彭东春。被执行人陈茜。被执行人耿其华。被执行人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城市。负责人张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春法与被执行人张荣成、彭东春、陈茜、耿其华、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下称江苏安邦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胡成兰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亭执字第22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吉太
审 判 员 张炳富
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诗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