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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2212-2号

陈春法与张荣成、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春法,张荣成,彭东春,陈茜,耿其华,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2212-2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法,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张荣成,驾驶员。被执行人彭东春。被执行人陈茜。被执行人耿其华。被执行人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城市。负责人张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春法与被执行人张荣成、彭东春、陈茜、耿其华、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下称江苏安邦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胡成兰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亭执字第22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吉太

审 判 员  张炳富

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诗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