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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147号

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邵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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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147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某某,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辽中县,满族,大专文化,辽中县广播电视局职工,户籍地辽宁省辽中县北一路,捕前住辽宁省辽中县商业街。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中县看守所。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辽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邵某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邵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世军

审 判 员  吴永梅

代理

审判员  韩宇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佳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