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40号
原告:衡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某园林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保全。担保人余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担保人余某某所有的位于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
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