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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保字第40号

衡某某与王某某、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某某,王某某,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40号

原告:衡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某园林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保全。担保人余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担保人余某某所有的位于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

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