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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85号

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

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税昌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樊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