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
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税昌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樊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
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
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税昌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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