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213号
原告:李刚。
委托代理人:王福立。
被告:新疆格林威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英,该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继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新疆格林威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6.72元(原告李刚已预交),减半收取643.36元,由原告李刚负担,余款643.36元本院退还原告李刚。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李刚已预交),由原告李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谷丽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施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