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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368号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荟、马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荟,马建波,倪蒙,徐保先,徐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368号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告徐荟,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马建波,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倪蒙,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徐保先,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徐群英,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荟、马建波、倪蒙、徐保先、徐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建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谭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