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368号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告徐荟,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马建波,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倪蒙,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徐保先,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徐群英,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荟、马建波、倪蒙、徐保先、徐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建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谭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