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8048号原告韩红梅,女。被告智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内21-B号。法定代表人蔡文革,执行董事、总裁。委托代理人庄晓英,智造(天津)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梅诉被告智造(天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0834元,减半后收取为5417元,由原告韩红梅负担(已付清)。
代理
审判员 吕东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仝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