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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939号

上海欧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1-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欧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仁云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939号原告上海欧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旷文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剑,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仁云,住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海盛路***弄***号***室。

原告上海欧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仁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欧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仁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钱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贵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