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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执字第157号

罗黎杰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罗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157号罪犯罗黎杰,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罗黎杰,2004年2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以(2010)内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09年10月5日起至2024年10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2年11月22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46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3年6月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罗黎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累犯,建议扣减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黎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黎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以该犯系累犯为由,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黎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2年3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昌华

审 判 员  郭庆春

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莉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