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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370号

郭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马玥。

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筱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操惠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