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马玥。
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筱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操惠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