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回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回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帕丽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