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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1403号

高书梅与杭州顾森木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书梅,杭州顾森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1403号申请执行人高书梅,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杭州顾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木桥庄路7号2幢。

法定代表人:何绍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书梅与被执行人杭州顾森木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杭州顾森木业有限公司执行款2902.59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杭州顾森木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5年3月5日,被执行人杭州顾森木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高书梅工资7397.4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140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书梅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顾森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陆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