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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205号

王成与被执行人张文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张文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205号申请人王成被执行人张文礼申请人王成与被执行人张文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舰舟

审判员  同列红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卫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