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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法执字第97号

赵某某与罗某某、龙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罗某某,龙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会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龙某某,男,1958年3月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龙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会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某、龙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居无定所,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罗某某、龙某某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第二、三、五、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赵某某与罗某某、龙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某、龙某某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湘宁

审判员  林玉洁

审判员  甄上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熊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