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弋执字第00008-3号
申请执行人:杨世宏,女,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胡斌,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刘文娟,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葛文胜,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弋民一初字第00817号杨世宏与胡斌、刘文娟、葛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文胜价值316900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谢亚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